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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人意识应加强
来源: 立身国学教育  2015-08-03 15:48:00   责任编辑:沈碧梅  www.k618.cn
内容提要:不久前,广东梅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一项民事索赔诉讼,案由是当地五名未成年的孩子,暑假期间到山塘去“野泳” ,结果出了意外,两名孩子溺水夭折。

【图语:亲子】

  原标题:父母“监护人”意识强一点孩子意外就会少一点

  不久前,广东梅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一项民事索赔诉讼,案由是当地五名未成年的孩子,暑假期间到山塘去“野泳”,结果出了意外,两名孩子溺水夭折。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因索赔未果,把当地村委会、孩子就读的中学和政府都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各相关方共赔偿孩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失费5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案件是一宗典型的“法不容情”判例,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法律还应该追究当事人父母,未尽监护义务的“失职”之责。这些年来,随着人们权益意识的觉醒,许多小孩出现人身意外之后,家人向造成意外环境的主管方面索赔的个案不少。毫无疑义,大凡孩子出现的人身意外,都是涉事家庭的悲剧。然而,这些悲剧的归因和追究责任的前提,应当怎样设置,却往往都是众说纷纭的,很多观点认为,损失了孩子的家庭,是最应该得到同情的,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给予这些家庭一定的补偿,是“很道义”的做法。

  这样的做法真的是“很道义”吗?在大量的案例当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事故的原因,固然有涉事环境保障不足的因素,但是,很多的个案表明,小孩出现事故,往往都是因为孩子脱离了成年人的监护造成的。比如,孩子在过马路时没有成年人陪同,甚至让孩子在交通繁忙的路段上玩耍;再比如,孩子们自行在没有救护设施的水库山塘上游泳。再就是,在大雨或者恶劣的环境下,孩子们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外出等等。至于在人流繁杂的公共场合,家长与孩子走失或者失联、单独把孩子留在家里车里的个案,更是每每被媒体报道……

  我们的社会是在有青少年保护法的框架下运行的,在这个框架之下,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除了伦理血缘关系,父母还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没有履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往往就是看其有没有给小孩以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事实上,在严格执行青少年保护法的地区和国家,父母未能执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重罪,并且,公益诉讼部门和组织,是可以直接通过司法体系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哪怕是家长在汽车上没有设置小孩安全椅,也可能被课以罚款,甚至让未成年人入座副驾驶座,也是一种罪过。当然,体罚小孩,不自觉地将孩子置于非人道的环境之下,都有可能吃官司。比较著名的一个故事是,在美国,有位中国移民的爷爷为自己的孙子“刮痧”治病,结果被当地人认为是“折磨”孩子,提起诉讼。当然,这个个案被认为是一种“文明的冲突”的典型个案。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当地人们对孩子的法律保护,到了如何精细的程度。

    确立父母对孩子的监护人的观念,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基础。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总认为孩子是以家长或者家庭为从属关系的“传承财产”,然而,在有青少年保护法的框架之下,我们可以从立法的出发点看到,孩子们是社会的未来,并不是父母的附属部分,父母对小孩承担为社会“监护”其成长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应该是每一个家长都应该常常告诫自己的。当我们评选什么“五好家庭”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家长们有没有认真履行好监护人的义务。 
【本文责编:沈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