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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增补保护乡土建筑等文物
来源: 光明网  2016-08-26 09:40:00   责任编辑:教育施樱  www.k618.cn
内容提要: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进行了规定,是对文物保护对象进行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无疑是《文物保护法》的核心条款。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进行了规定,是对文物保护对象进行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无疑是《文物保护法》的核心条款。然而该条款却存在着较大的遗漏,而《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也只是增补了“影音像资料”这一个文物类别,远不能满足我国文物保护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利用这次修法的契机从以下两个方面弥补本条款的缺陷: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物类别。《送审稿》列举规定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内的五大类别的文物,然而列举得并不全面,存在较大的遗漏,这使得现实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排除在外,对其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迫切需要增补以下三种文物类别:

  一、增补“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这一文物类别,以替代本条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的条款。事实上,将上述类型的物品作为文物的一个类别早已是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等就是将“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实物和“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也可以使《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性大大增强,比如近年来我国多地挖出的体型巨大、保存完整的乌木,若有了上述规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而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而现在由于这类乌木不属于本法所列举的任何一类文物,导致无法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增补“从古墓葬、古遗址出土的遗物(或实物)”这一文物类别。《送审稿》第三条明确了古墓葬、古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经考古发掘从中出土的遗物显然是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但是在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中并未加以专门列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予增补。

【本文责编:教育施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