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
春秋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会盟对战争的影响上。
春秋时,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争霸战争连绵不断。据顾栋高统计,仅《春秋》242年间,晋、楚交兵17次,秦、晋交兵18次,秦、郑交兵49次。郑、宋等弱国受害尤烈。郑遭兵灾72次,宋遭兵灾46次【36】。而会盟又与战争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春秋时特有的战争与会盟同步发展的局面。可以说,春秋历史就是一部“战争会盟史”。
会盟与战争都是政治斗争的不同表现形式。会盟是政治斗争的和平形式,战争则是政治斗争的暴力形式。会盟可以使有嫌隙的国家解怨、修好,减少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会盟可以使冲突的双方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从而推迟甚至避免战争。只有在会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战争才成为必要手段【37】。而武力冲突之后,敌对的各方为赢得一定的间歇时间,还要进行会盟。
春秋时的会盟对战争的爆发和加剧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就避免了齐、楚两国的直接战争。特别是两次著名的“弭兵”大会【38】,缓和了当时剑拔弩张的列国局势,使战争得以短时期地避免,从而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赢得了一定的时间。
会盟是战争的暂时终结,交战双方以结盟的方式结束战争,实现和平。例如,鲁襄公二十五年的重丘之盟是伐齐战争的结束,鲁昭公七年的濡上之盟标志着齐与燕的战争告一段落。但是,会盟又常是新的战争爆发的间接诱因。
首先,由会盟而结成的联盟往往是具有进攻性质的军事集团,而不同的联盟之间,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存在着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
其次,会盟改变了不同联盟的实力对比。鲁僖公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鲁、卫、莒有洮之盟、向之盟,壮大了鲁联盟,打破了齐、鲁对峙的僵局;鲁襄公二年的戚之会,齐、滕、薛、小邾加入晋联盟,使其实力大增,改变了与楚联盟的实力对比,这就破坏了联盟与联盟间暂时的平衡与稳定,使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增大。
有时,会盟带有炫耀武力、威慑对手的性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齐侯陈诸侯之师,与屈完乘而观之”,并且夸口:“以此众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明显地向楚示威。霸主或大国用来争夺中间势力(如陈、郑、宋等)的会盟,也都有向敌对集团炫耀实力的意思。当然,这些会盟也能暂时解决一些矛盾,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从长远观点看,它却会震惊敌对集团,唤起他们的危机感,挑起他们拼争的欲望,使得军备竞赛规模升级。这样,爆发战争的可能性从潜在变为现实。
再次,由于会盟对战争的裁决的不公正,尤其是对战败一方的苛刻制裁【39】,使得敌对双方的矛盾不仅未消除,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只是暂时处于隐蔽状态而已。一旦时机成熟,这便成为爆发战争的导火线。
《左传》文公七年:“晋郤缺言于赵宣子曰:‘……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非威非怀,何以示德?非德,何以主盟’?”可见,春秋时,霸主将战争与会盟当作保持霸权、推行霸政的两个杀手锏使用。由于会盟所结成的联盟的稳定性既决定于联盟与联盟之间实力对比的稳定程度,也决定于实力对比的悬殊程度,所以,霸主或大国不仅为迫使弱国参加会盟而频频发动战争,而且还常常用战争重创强大的对手,从而求得自己联盟的稳定。这在强国争霸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鲁宣、成、襄之世,正值晋成、景、厉、悼与楚庄、共争霸,战争就特别多。仅晋景公时晋就三次出兵救郑,导致爆发两次大的战争。因此,会盟又刺激了战争的频繁爆发。
就这样,战而后盟,盟而后战,会盟与战争象走马灯一样循环不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时人说:“君子屡盟,乱是用长”【40】。会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奴隶制度的衰落问题,当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遏止战争。在会盟与战争的交替进行中,中国的奴隶社会一步步走向它的大转折时期——战国。
四、会盟对列国交往的作用
春秋时仍存在着“睦邻友好”的思想【41】,因此,会盟作为列国修好、结援的一种形式,有它的积极作用。《左传》僖公十九年:“陈穆公请修好于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鲁襄公三年的鸡泽之盟,是晋联盟想跟吴结好。特别是国君新即位时,更是频繁地与他国会盟,从而谋求支持,巩固君位。最典型的是鲁隐公刚当上国君的时候,屡与周边国家结盟。隐公元年,与邾盟于蔑,与宋盟于宿;二年,与戎会于潜、盟于唐;四年,与宋遇于清;六年,与齐盟于艾。通过一系列会盟,改善了同当时强国宋、齐的关系,巩固了与邾、戎的关系。
当国与国之间有嫌隙时,列国常用会盟做和解工作,并以敌对双方共同参加会盟作为和解的标志。一种情况是两国自动用会盟解决纠纷,实现和解。鲁僖公十五年九月,晋惠公在韩原之战中遭擒,“十月,晋阴饴甥会秦伯,盟于王城”,就放归晋侯之事与秦交涉;鲁隐公七年的宿之盟是宋与郑和好;鲁文公十六年的郪丘之盟是鲁与齐和解。另一种情况是经人调解,两国才重归于好。鲁桓公十七年鲁侯、齐侯、纪侯盟于黄,就是鲁做和好齐、纪的工作。鲁桓公为和解宋、郑,两年之中与宋四会一盟【42】,竭尽全力做说服工作。
当他国遭自然灾害时,列国也常用会盟谋求救助的方法。《左传》襄公三十年:“为宋灾故,诸侯之大夫会,以谋归宋财”,宋遭火灾,大夫们会于澶渊,商议给予援助。
会盟还可用来商讨对付共同的敌人的办法。鲁隐公九年冬,齐、鲁会于防,《左传》曰:“谋伐宋也;”鲁桓公二年秋,蔡侯、郑伯会于邓,合谋对付强楚;鲁桓公十六年,鲁、宋、蔡、卫会于曹,协商讨伐共同的敌人——郑的计划。
春秋时,列国处理其它国际间的具体事务也常常会盟。鲁襄公五年的善道之会,是晋想会吴而使鲁、卫先行接触,告诉吴国会期;鲁昭公三十二年的狄泉之盟,商量“城成周”的事宜,分配各国应出的赋役;鲁庄公二十三年的扈之盟,是齐、鲁欲结姻好;鲁桓公元年的垂之会、越之盟,是鲁、郑商量易许田之事。可见,春秋时列国从处理联姻到分配赋役等国际事务都离不开会盟。
五、会盟对列国文化交流的作用
春秋时,会盟可以使中原列国以至于华夏与夷狄进行礼俗交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黄父之会,赵简子就曾问郑子大叔揖让周旋之礼,这是中原列国交流礼俗的事例。《谷梁传》哀公十三年:“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这是华夏与夷狄交流礼仪、习俗的例证【43】。华夷礼俗的互相交流,使得春秋时出现了一些华夏国家会盟采用夷礼的事。如鲁襄公二十九年的杞与鲁盟,据杜预注,就采用了夷礼【44】。夷狄与华夏礼俗的交流,从一个方面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会盟时使节常赋诗,或用来表明自己的志向,或用来交涉事务。鲁襄公十九年,鲁穆叔会范宣子于柯,穆叔赋《载驰》的第四章,想结晋国作为外援;鲁襄公二十七年,楚■罢如晋涖盟而赋《既醉》,表明自己崇尚有德者的志向。这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优秀的文学作品的传播范围。
会盟时使节所称颂的优良品德会在参加国中广为传扬。鲁襄公二十七年的宋之盟,“子木问于赵孟范武子之德,对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其祝史陈信于鬼神,无愧辞’”。子木回去告诉了楚王,楚王大为叹服。这种优秀人物品德的传扬也是会盟在文化交流上的作用的一个方面。
注释:
【1】《谷梁传》隐公八年范注。
【2】高闶:《春秋集注》桓公十二年。
【3】有人将春秋时期的盟与西周、战国时的盟加以比较,得出了“春秋时代为盟的时代”的结论(见曾志雄:《侯马盟书研究》第17页注【13】)。而春秋时期见于史籍的盟多是统治阶级为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而举行的,会盟常相连而行且有时不易区分,所以,我们将“盟”与“会”放到一起加以考察,认为春秋是会盟的兴盛时期。
【4】春秋是奴隶社会衰落时期,说见金景芳师《中国奴隶社会史》。
【5】《周礼·秋官·司盟》所载的行于平民间的用于解纷止讼的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6】前人研究会盟,多致力于礼仪的考证。仅台湾学者刘伯骥于本世纪60年代出版专著《春秋会盟政治》,研究过这个问题。
【7】【8】【28】《论语·季氏》。
【9】《左传》宣公三年王孙满语,《史记·楚世家》同。
【10】践土、亳邑盟辞都有“奖王室”的条文,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襄公十一年。
【11】事见《左传》。以下凡见于《左传》者,不再一一注出。
【12】晋韩宣子说:“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菑也”(《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越范蠡言:“兵者,凶器也;战者,逆德也;争者,事之末也。阴谋逆德,好用凶器,试身于所末,上帝禁之,行者不利”(《史记·越世家》),表明人们对战争的厌恶之情。《国语·周语下》载单襄公说:“夫合诸侯,国之大事也”,《左传》昭公元年鲁大夫叔孙言:“诸侯之会,卫社稷也”,则表明人们重视会盟。
【13】此是《谷梁》说。《论语》是“九合诸侯”之语,《国语·齐语》云:“兵车之属六,乘车之会三”;《史记·封禅书》却说:“兵车之会三,而乘车之会六”,《齐世家》亦同。二者释“九合”时迥异。而且,《晋世家》亦载晋倬公曾自言“九合诸侯”。因此可知“九合”乃泛言其多,不必确指。
【14】详见杜预《春秋释例·班序谱》。
【15】详见张心澂:《春秋国际公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二款。
【16】《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平丘之会,“及盟,子产争承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敢以为请。诸侯靖兵,好以为事。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小国有阙,所以得罪也。诸侯修盟,存小国也。贡献无极,亡可待也。存亡之制,将在今矣’”。子产所争的“承”,杜预以为是“贡赋之次”。可见,作为霸政的一个方面——贡赋制度,是霸主在会盟中制定或修改的。
【17】遇有四说:冬见曰遇、不期而会曰遇、未及期相见曰遇、简礼曰遇。前人(杜预、顾栋高、姚彦渠等)多认为春秋时期的“遇”与会无甚区别,因而不作严格区分。本文也采用这种做法。
【18】古籍中,霸主又称“盟主”。《左传》就有很多将霸主称作“盟主”的记载,例如成公二年、成公三年、成公八年、襄公二十六年、襄公三十一年、昭公三十二年等《传》文。
【19】齐之盟在鲁僖公十九年,鹿上之盟、盂之会、薄之盟都在僖公二十一年。
【20】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所引卓尔康之说。
【21】事在鲁僖公二年、三年。
【22】见《左传》隐公元年、三年,庄公三十二年。
【23】《左传》桓公十八年载辛伯语。
【24】葵丘、阳谷约文都有此条,见《孟子·告子下》、《公羊传》僖公三年。
【25】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44页。
【26】《左传》文公七年:“乐豫曰:‘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左传》昭公三年载叔向语:“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室从之”,正反映了人们的这种看法。
【27】《孟子·告子下》。
【29】《左传》昭公十三年。
【30】《左传》昭公十三年疏。
【31】《左传》哀公十三年载子服景伯语:“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鲁对吴、晋的“职贡”,即是对霸主、强国的贡赋。据吕思勉考证,“贡赋之多少,视其国之大小,亦视所贡之国之大小”,“所贡之国”即指霸主、强国(《吕思勉读史札记,霸国贡赋》)。
【32】鲁襄公曾向晋请求“属鄫”;宋之盟时,“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等,都是大国争小国为附庸,从而向小国征收贡赋或转嫁负担的例证。
【33】【34】见《孟子·告子下》、《公羊传》僖公三年及何注、《左传》襄公十一年及杜注。
【35】《国语·吴语》:吴“阙为深沟,通于商、鲁之间,北属之沂,西属之济,以会晋公午于黄池”。
【36】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
【37】如鲁桓公为使宋、郑和好,进行了一系列的会盟,当会盟不起作用时,才爆发了战争。
【38】事在鲁成公十二年及鲁襄公二十七年。
【39】战败方参加会盟往往有出人质、送财物、割田邑等附加条件。《左传》成公二年:“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楚人许平”;成公十年,晋“会诸侯伐郑,郑子罕赂以襄钟,子然盟于修泽,子驷为质,”更是既有人质,又送财物(包括手工业奴隶)。
【40】《诗·小雅·巧言》。
【41】《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富辰引诗“协比其邻,昏姻孔云”,《左传》隐公六年载陈五父语:“亲仁善邻,国之宝也”都反映了这种思想。
【42】事在鲁桓公十一、十二年。
【43】当时人们将不守中原礼仪的国家,都看作夷狄之国,如视楚、吴、越皆为夷狄。
【44】《左传》曰:“杞文公来盟,书曰‘子’,贱之也,”杜注:“贱其用夷礼。”
【原文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1994年06期第45-51页
【作者简介】张全民,1968年生,现为吉林大学古籍所讲师、博士生。本文为作者硕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导师是吉林大学古籍所陈恩林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