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历来为人们所痛斥。
管
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到行会投诉
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退
三天内因质量问题,不给退货便可报官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制度规定。《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
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罚
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最高判绞刑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唐朝时,颁布《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
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场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市场食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质量。唐朝时市场已十分繁荣。
唐都城长安划分有专门商业区,设置有官员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可食用的肉类必须迅速焚烧处理,若出售后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严重受损者,销售者将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则处以绞刑。
由此可见,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古代政府对于盐、茶等物的产品质量也加以规定,对于制造、贩卖假茶者,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
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
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后来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鉴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